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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的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印发 在处罚种类、时限、权限、程序、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

发布日期:2023-05-23   来源:人民日报   作者:   浏览次数:43857

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新修订的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,在处罚种类、时限、权限、程序、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,确保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。《处罚办法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《处罚办法》修订以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为基础,严格遵守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,同时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,突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特点,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,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,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。

这位负责人介绍,文件名称由原来的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改为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,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,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,按立案、调查取证、案件审查、告知和听证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、决定、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。

在具体内容上,修改完善处罚种类。新增了通报批评,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,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,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;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。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,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;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。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,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;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。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,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、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;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。在第三章“普通程序”中单独增加“信息公开”一节,对公开的主体、公开的内容、不予公开的情形、隐私保护、公开的期限、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;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。对立案时限、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、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、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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