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闻资讯
+政策法规
+质检要闻
+地方新闻
+通知公告

新闻资讯
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新闻资讯 > 通知公告

“国家品牌”作为广告用语违法!

发布日期:2019-01-18   来源:市场监管总局   作者:   浏览次数:444

  一段时间以来,一些媒体和企业在广告中宣称所谓“国家品牌”,既误导消费者,又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。对此,群众反映强烈。

  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,源于消费者信赖和市场选择。利用“国家”名义为企业品牌背书,涉嫌违反《广告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。《广告法》明确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和“国家级”用语,规定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。广告用语使用“国家品牌”,实质就是在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以及“国家级”禁用语,易使消费者以为“国家”为企业背书,对其产品质量、性能、功能产生误导性认识,造成不公平竞争。 

  媒体利用“国家品牌”售卖广告资源,开展商业营销,人为地将企业分为三六九等,扰乱市场竞争秩序。消费者出于对新闻媒体的信任,对入选“国家品牌”的企业会更加信赖,往往将所谓的“国家品牌”作为选择企业产品的重要依据,给消费带来极大误导,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。特别是个别问题产品缴费入选所谓“国家品牌”,更是引发社会广泛质疑。媒体用国家名义为企业担保背书,发布违法广告,最终也会损害自身公信力。 

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“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”。越是影响力大的媒体越要发挥带头作用,依法依规经营,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,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。


微信 QQ空间 QQ好友 新浪微博
帮助中心
委托流程
企业用户操作指南
检测机构操作指南
常见问题说明
  • 咨询电话:400-1090-315
  • 手机网站
    微信公众号

    合作伙伴:

    Copyright © 2017  中国质量检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7018885号  技术支持:中易互联